1、受理委托:各单位或个人在遇到价格纠纷时,可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物品或收费的价格进行认证。在委托价格认证时,应当送交《价格认证委托书》,并加盖单位公章,或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2、现场勘查:接受委托后,应当按照《价格认证委托书》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,对认证物品一般应留有影像资料。必要时,可以要求委托人协助查阅本单位的有关帐目、文件等资料或索取证明材料。
3、计算审议: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共同承办,按照认证原则,选用适当的认证方法进行科学的计算,并在七日内(另有约定除外)经内部审议后,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。
4、出具结论:价格认证中心完成价格认证后,应当向委托单位或个人出具由两名以上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,并加盖单位公章的《价格认证结论书》。
说明:
1、委托书的内容包括:①价格认证的理由和要求;②物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种类、数量、来源,以及生产、购置和使用时间或登记上牌时间;③物品被使用或损坏程度的记录;④认证的时间和地点;⑤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2、《价格认证结论书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①认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;②价格认证的依据;③价格认证方法和过程要述;④价格认证结论;⑤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;⑥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名;⑦价格认证结论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。
补充认证重新认证:委托人对《价格认证结论书》有异议的,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,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认证中心要求复核裁定或重新认证;接受委托后,必要时,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,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。
移交上级:1、与认证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认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;2、与认证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对认证事项公正认证的。
回避制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