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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  
发布时间:2006-06-09 发布人:计划局_刘湘霞
 

受理委托:
委托机关在委托价格鉴定时,应当送交《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》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
现场勘查:
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受委托后,应当按照《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》载明的情况,对实物进行查验,如发现差异,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。对鉴定物品一般应留有影像资料。

计算审议:
涉案物价格鉴定,应当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共同承办,按照鉴定原则,选用适当的价值标准和鉴定方法进行科学的计算,并在七日内(另有约定除外)经内部审议后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。

出具结论:
价格认证中心完成价格鉴定后,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两名以上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,并加盖单位公章的《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》。

说明:
1、委托书的内容包括:①价格鉴定的理由和要求;②涉案物的品名、牌号、规格、种类、数量、来源,以及生产、购置、和使用时间或登记上牌时间;③起获涉案物时,其被使用、损坏程度的记录,重要的应附有照片;④起获涉案物的时间、地点;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
2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:价格鉴定的标的、目的、基准日、依据、方法、计算过程、结论、作业日期、机构、价格鉴证师签名等,必须加盖单位公章。

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复核裁定:
委托人对结论书有异议的,可以向原鉴定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,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认证中心要求复核裁定或重新鉴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接受委托后,必要时,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,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。

移交上级:  
1、与鉴定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;

2、与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对鉴定事项公正鉴定的。

回避制度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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